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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随着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扩散和控制,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自然人亦或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开始显现。

 

随着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扩散和控制,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自然人亦或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开始显现。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合同法定解除。那么如何才能合法有效的解除合同呢?

首先,在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前,应考虑合同相对方不履行的是否属于合同主要义务,是否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等因素。

其次,合同一方应当将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期限、方式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附上证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的证据,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接着,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特别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方式通知,则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Tip,合同相对方以新冠疫情为由恶意违约,守约方应当如何应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采取的措施:(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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