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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玩吊环女童受伤 幼儿园责任难逃

  案    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受援人基本情况  廖星宇,女,出生于2009年1月13日,湖北省沙洋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22200901133924,汉族,学生,住沙洋县毛李镇长湖村6组14号。
  办结时间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指派单位  湖北省沙洋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涛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早晨7点20分,毛李镇中心幼儿园大(3)班已有几名小朋友来到学校,与幼儿园任老师、吴老师一同在本班的绿化区种植杜鹃花。随后又有几名小朋友陆续到校,任老师就组织小朋友到塑胶场地进行晨间活动。吴老师继续栽花、浇水,之后与任老师一起在塑胶场地照看小朋友,两位老师看见小朋友们玩得开心,便在一起聊天,没有认真管理。不一会儿,大(3)班一名小朋友发现廖星宇从吊环上掉下来,倒在地上大哭,就跑来告诉任老师:廖星宇从吊环上摔下来了(吊环下是塑胶地面)。在此前,廖星宇就曾告诉任老师吊环是湿的,但任老师并没有理会,然而当廖星宇返回继续玩吊环时就不慎从吊环上摔下。廖星宇受伤后,幼儿园老师将其送往毛李镇卫生院拍片检查,结果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因镇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廖星宇随即被送往沙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同年8月10日再次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幼儿园已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2015年10月15日,经沙洋金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星宇构成十级伤残,其赔偿指数为10%,受伤的护理时间为120天。
  鉴定结果出来后,廖星宇的父亲拿着医疗费发票、法医鉴定书等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然而得到的却是幼儿园的这般答复:我们幼儿园责任是有,医疗费我们愿意赔偿,但其他的费用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同时我们为学生投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近半年时间,廖星宇的父母多次找到幼儿园、教育局等单位要求解决,但一直没有结果。多次的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廖星宇的父亲辗转找到了沙洋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案情和困难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随即安排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的姚涛律师进行了接待,在认真分析案件后,给出了明晰的研判:1、该案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2、《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从目前情况来看,监护人自身维权十分艰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便告知廖星宇的父亲如果选择诉讼,可以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解决赔偿问题。
  2016年3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湖北省沙洋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姚涛律师为廖星宇提供法律援助,姚涛律师整理好相关材料后,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洋县毛李镇中心幼儿园赔偿廖星宇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沙洋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了解得知毛李镇中心幼儿园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于是便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前,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廖星宇的伤残程度不够定残,护理时间过长,提出重新鉴定。后沙洋县人民法院委托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廖星宇的伤残及护理时间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8月24日,今宋鉴定所鉴定廖星宇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其赔偿指数为10%,受伤的护理时间为90天。
  2016年9月26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庭审前组织了一次调解,通过援助律师为廖星宇据理力争,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赔偿廖星宇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8000元;二、沙洋县毛李镇中心幼儿园赔偿廖星宇医疗费2233,54及责任保险免赔差额即1400元;三、第一次鉴定费1500元由沙洋县毛李镇幼儿园承担,第二次鉴定费15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承担;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诉讼费400元,由沙洋县毛李镇幼儿园承担。廖星宇的各项经济损失在调解书中得到了确认。该案经法院调解后,廖星宇的所有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该案从廖星宇受伤至赔偿,历经一年半的时间,终于尘埃落定。
  律师点评
  近些年,幼儿在幼儿园受伤的案件屡见不鲜。幼儿在幼儿园受伤是每位家长都不愿意看到的,而一旦幼儿受伤又该如何维权,每位家长都有必要知晓。
  在本案中,廖星宇小朋友在老师的组织下进行晨间活动,当廖星宇发现吊环上是湿的情况下告诉老师,却没有引起老师的重视,同时,老师在幼儿晨间活动时间聊天,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才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廖星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伤,同时毛李镇中心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所以廖星宇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幼儿园全部承担。
  在遇到这类孩子在校受伤的情况时,我们建议家长:
   一、理性的与老师沟通,假若受伤不严重,家长应耐心平和的向孩子了解是怎么受伤的,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且要加强叮嘱孩子服从学校规定。
   二、如果孩子受伤较严重,家长一定要保持冷静和清醒。如果校方态度很好,主动积极的解决问题,家长要能够得理饶人。如果校方一味推卸责任,家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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